招投标项目,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参与方最怕的情况之一莫过于恶意低价方的搅局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有偿,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因此,按照法律条例的规定,在实际的招投标案例中,一些所谓的打着业务模式创新旗号的投标,不管怎么狡辩,不正当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毋庸置疑。但是,这样一些不正当竞争的做法,恰恰是在一些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地方政府部门的项目上屡屡出现,而参与招投标项目的企业,往往也更多选择是对评标结果的无奈接受。
财政部出台新规规范政府招投标项目报价乱象
针对低价中标的乱象,人民日报先后两次发表了相关评论:
2017年5月31日,在评论版《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文中指出: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执法检查中,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这在西安地铁中使用劣质电缆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2017年6月26日,在产经广场版《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一文中引用了一些企业家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的有: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制度可谓‘简单粗暴’。只要‘最低价中标’原则不变,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百年老店!”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这种情况,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信新规能够对低价乱象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至少在制度层面上有了改进。
《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办法》第六十条,是本次修订的最大点,从内容可以看出,是直接针对在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的低价特别是恶意的低价的情况的。
因此,在制度更加完善和信息更加透明公开的情况下,至少有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乱象有一个比较好的遏制效果预计。
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仍然任重道远
就如同人民日报6月份第二篇针对低价中标的文章中所提到的那样,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因此,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办法》,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这对于大多数参与过招投标项目的人来说恐怕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毕竟,我们现在其实往往缺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低价中标的乱象根源在于价格吗?
最高限价的出台,显然是针对屡禁不止的政府天价采购。一般来讲,天价采购有两种情况。最常见的一种是采购人吃回扣,政府部门的电脑通常都配置不高、运行不畅而且售后还糟糕,一看采购价却通常不低,一等品的价格买来了二等品的质量,很可能被抽水了,这就要问问差价有没有流进采购人的钱包。
回扣可以吃多大?
王觉民受贿多涉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仅在机场南路一项目中提前透露招投标信息,就收到一公司法人的千万贿款。
要知道,类似于这种吃回扣的人还有数百数千数万个!如何杜绝这种透漏招标信息的就已经够头疼了。
需要关注价格,但不能局限于此。
虽然本次新规取消最低限价,但即使有最低限价了,或者把价格精确到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政策效果也还需要观望。乱象根源不在价格,无论是天价采购还是低价中标都只是表象。为采购治病,需要关注价格,但不能局限于此。从预算到监督,都应该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科学的流程,全过程透明公开,让公众真正参与监督,而不是发发牢骚之后回家洗洗睡。
同样的道理,《办法》第六十条关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的报价的,对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种情况取决于评标委员会,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一个问题。对于评标委员会,还有必要考虑引入终身问责的相关机制。从实操的角度来看,证明合理性也是一个比较主观的判断标准。
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仍然任重道远,虽然有更加透明的舆论监督,但是,参与投标的企业面对低价,敢于主动积极申诉也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
而至于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之一,面对低价报价的诱惑,能够主动提出质疑,更是一大考验,对此,也需要引入必要的监督机制才行。毕竟,从政务云项目的案例来看,政府采购对于低价的喜好还是比较明显的。
总之,希望在《办法》实施后,至少不再出现或者少出现1元、0.01元或者0元的中标者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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