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
摘要: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的通知 邮部[199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局,邮电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现将《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编号:YD5039—97)发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由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由 ...
标准号:YD 5039-97
颁布日期:1997-02-14
执行日期:1997-04-01
发布文件:
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的通知
邮部[199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局,邮电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现将《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编号:YD5039—97)发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由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由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消除或减少通信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新建、扩建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改建的通信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1.0.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环境影响防护对策,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执行“三同时”制度。
1.0.5本规定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2项目选址(线)环境保护
2.0.1通信工程项目选择局(站)址、通信线路路由必须全面考虑项目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植被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2.0.2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防止项目建成运行时,电磁辐射源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3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
3.0.1通信电(光)缆线路施工时,应尽量减轻对线路路由所经地段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a)电(光)缆穿越道路,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钻孔顶管方法敷缆,以利安全和环保。
b)线路穿越江、河时,在稳固的桥梁上宜采取桥上敷挂和穿槽道方案,以尽量避免扰动水体。
3.0.2局(站)建筑物施工建设时,应注意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量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见附录B.3.3)。
3.0.3施工人员搭建临时生活设施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防止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水源,防止破坏自然环境。地处郊区的局(站)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3.0.4在局(站)建设开挖地基、挖沟敷设地下管道、电(光)缆线路施工开挖缆沟时,一旦发现地下文物、古迹等,应采取妥善措施并保护现场,立即和当地政府报告。
3.0.5凡征地建设的通信局(站)应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在其周围进行绿化,栽种树木、花卉、草地等,以改善周围环境。
4项目运行的环境保护
4.0.1通信局(站)通过天线发射电磁波对周围产生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要求(见附录B.1)。
4.0.2通信局(站)的微波(300MHz~300GHz)和超短波(30~300MHz)通信设备对周围一定距离内职业暴露人员的辐射安全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638—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的规定(见附录B.2)。
4.0.3通信局(站)、电源设备、机械设备等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见附录B.3.1和B.3.2)。
4.0.4通信局(站)的采暖和生活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GB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规定。
4.0.5通信局(站)的蓄电池废酸排放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见附录B.4)。废蓄电池等固体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应按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
4.0.6易产生粉尘污染的邮政生产作业场所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见附录B.4)。
4.0.7对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通信工程项目应在运行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控制。
4.0.8通信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监测应由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或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5贷款项目的环境保护
5.0.1国外贷款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简称贷款项目)必须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执行本规定。
5.0.2对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贷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5.0.3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形式体现,其编写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环监[1993]324号附件一至三的要求。
5.0.4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贷款组织提供,严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其他环保资料、文件直接提供给贷款组织。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A.0.1在本规定的条文中,有关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三级写法: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录B 通信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B.1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B.1.1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对公众辐射的规定如下:
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6min的平均值应满足表B.1.1的要求。
表B.1.1 公众辐射限值
[attach]119497[/attach]
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仅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ƒ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B.2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国家标准《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安全要求》GB12638—90对微波、超短波通信设备工作时,各工作位置值机操作人员所处环境和区域的辐射安全要求如下:
B.2.1微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a)脉冲波
①每日8小时连续暴露时,允许平均功率密度为25μW/cm2。
②短时间间断暴露或每日超过8小时暴露时,每日剂量不得超过200μW•h/ cm2。
③在平均功率密度大于25μW/cm2或每日剂量超过200μW•h/ cm2环境中暴露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戴微波护目镜,穿微波护身衣,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较高营养保证)。
④允许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上限为2mW/ cm2。
b)连续波
①每日8小时连续暴露时,允许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cm2。
②短时间间断暴露或每日超过8小时暴露时,每日剂量不得超过400μW•h/ cm2。
③在平均功率密度大于25μW/cm2或每日剂量超过400μW•h/ cm2环境中暴露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戴微波护目镜,穿微波护身衣,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较高营养保证)。
④允许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上限为4mW/ cm2。
B.2.2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a)脉冲波
①每日8小时连续暴露时,允许平均电场强度为10V/m。
②允许暴露的平均电场强度上限为90V/m。
b)连续波
①每日8小时连续暴露时,允许平均电场强度为14V/m。
②允许暴露的平均电场强度上限为123V/m。
B.3噪声标准
B.3.1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规定;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B.3.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表B.3.1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序号
| 地点类别
| 噪声限制值
(dB)
|
1
|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 90
|
2
|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无电话通信要求时
| 75
|
有电话通信要求时
| 70
|
3
|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 70
|
4
|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70
|
5
|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60
|
6
|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包括试验、化验、计量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 60
|
7
|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宿舍(室内背景噪声级)
| 55
|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态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B.3.2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规定如表B.3.2所示。
表B.3.2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Ⅰ
| 55
| 45
|
Ⅱ
| 60
| 50
|
Ⅲ
| 65
| 55
|
Ⅳ
| 70
| 55
|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B.3.3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了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不得超过表B.3.3的限值。
表B.3.3施工场地作业噪声限值
等效声级Leq[dB(A)]
施工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噪声限值
|
昼间
| 夜间
|
土石方
|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 75
| 55
|
打
桩
| 各种打桩机等
| 85
| 禁止施工
|
结
构
|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 70
| 55
|
装
修
| 吊车、升降机等
| 65
| 55
|
注:①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②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则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B.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对居民区和车间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规定如下:
B.4.1工业企业排出的有害物质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硫酸一次最高允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允许值)为0.30mg/m3,日平均最高允许浓度(指任何一天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允许值)为0.10mg/m3。飘尘一次最高允许浓度为0.50mg/m3,日平均最高浓度为0.15mg/m3。B.4.2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硫酸及三氧化硫为2mg/m3,生产性粉尘中的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为10mg/m3。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邮电部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马士贻 马为民
条文说明
1总则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相关规定,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编写而成。
1.0.1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签署第22号主席令正式发布施行。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因此通信工程建设(包括运行期)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0.4“三同时”制度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并贯彻始终。
2项目选址(线)环境保护
2.0.1本条是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特点编写的,目的是使通信局(站)选址或通信线路选线的规划方案,做到既符合国家标准也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2.0.2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电信和无线电广播事业日新月异,建于城、镇中的电视发射台、无线寻呼台、移动通信基站台等越来越多,它们的发射天线向周围空间辐射电磁波,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有可能对周围的居民、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产生电磁辐射影响。这种影响是潜在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见其影响效果的,它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国家标准对电磁辐射有专门的规定,在局站选址时,应当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核算,以使周围居民、公众活动场所人员处于安全范围之内。
3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
项目建设期对于通信工程来说主要指局(站)建筑施工;电(光)缆的线路施工,如直埋电(光)缆敷设,管道电(光)缆敷设和水下电(光)缆敷设等,针对通信工程建设特点,结合环境保护要求而编写本章条文。
3.0.1本条共分二款,是针对通信电(光)缆线路施工而编写的。
b)电(光)缆穿越江、河等水域时,采用“走桥”方案可以避免因水线施工而扰动水体,尤其是水源的水体对扰动比较敏感,“走桥”方案中的桥必须是稳固可靠的桥梁。无桥可走,必须在水源水体中敷设水线时,应注意尽量采用扰动小、施工时间短的技术。
3.0.3电(光)缆线路施工时,参加施工人员较多,比较集中,集体生活中吃住起居而造成对环境的影响,应注意加以控制,以保护环境。
4项目运行的环境保护
随着通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给社会带来良好的效益,另一方面某些项目的运行可能给周围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本章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针对通信中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专业,编写了4.0.1~4.0.6条。
通信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是伴随其运行而产生的,其影响是经常的,所以应注意进行环境监测,故编写了4.0.7~4.0.8条。
5贷款项目的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进外资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已成为筹集建设资金、发展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外贷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均有明确要求,这些要求与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环监[1993]324号文《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一至附件三就是综合了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要求而提出的。通信工程建设贷款项目亦应执行上述文件,本章则是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编写的。
邮电通信行业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是邮电部设计院,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
本帖最后由 marquis107 于 2010-1-28 15:4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