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委员会对2.4GHz频段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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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国际电联频率划分的有关规则,参照目前国际上通用技术标准,结合我国频谱使用的实际状况,国家:无委日前对2000MHz频段地面无线电业务使用的频率进行了重新规划。
具体安徘如下:
一、蜂窝移动通信(1)
工作频段: 1710一1755MHz和1805一1850MHz工作频段: 1865一188OMHz和l945一1960MHz
二、蜂窝移动通信(2)
上述两种业务频段作为公众蜂窝移动通信频段,由国家无委根据公众蜂窝移动通信运营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或指配。
三、无线接入(FDD方式)
(一)工作频段:1800一1990MHz和1960一1980MHz
(二)上述频率用于公众通信网,由国家无委根据公众通信运营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或指配。
四、无线接入(TDD方式)
(一)工作频段:1900一1920MHz
(二)频率指配及台站(网)审批管理权限按现行的微波通信台站管理办法执行。
五、扩频数据通信
(一)工作频段:2400一2483.5MHz
(二)台站(网)审批管理权限按现行的微波通信台站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业务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国家无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六、多路微波有线电视电视传输系统(MMDS)
工作频段:2533一2599MHz
七、无线电定位
工作频段:2300一2690MHz
八、微波接力通信
工作频段:2300一2690MHz
九、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无线电磁波辐射频段:2400一2500MHz
上述第六至第九项业务的申批管理办法及技术指标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由于移动业务难以与微波和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同频段兼容,因此,在两者有影响的地区,由移动通信业务设台组网单位与现有微波或无线电定位设备使用单位(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者)协简,本着既要保障移动通信业务发展需求,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采取设备改频、替代及经济补偿等方法予以解决。各地无委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无委)
关于扩频通信有关技术指标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根据国家无委“关于336一399.9MHz频段频率规划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无管[1996]1号)和“关于2000MHz频段部分地面无线电业务规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无管(1996)22号),现将336一344MHz及2400一2483.5MHz频段扩频通信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下:
1、有效辐射功率:EIRP≤500mW
2、处理增益:≥10dB
3、发射机输出功率:≤100mW
4、峰值功率密度:≤-10dBW/100KHzEIRP(跳频调制)≤-20dBW/MHz EIRP(直扩调制)
5、频率容限:7x10-5(336-344MHz频段)25x10-6(2400一2483.5MHz频段)
6、杂散发射:≤-30dBm(1uW)
7、跳频速率:≥2.5跳/秒
各地在设备进口、台站设置审批中应按照上指标执行。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1.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名称 甚低频 低频 中频 高频 甚高频 超高频 特高频 极高频
符号 VLF LF MF HF VHF UHF SHF EHF
频率 3-30KHz 30-300KHz 0.3-3MHz 3-30MHz 30-300MHz 0.3-3GHz 3-30GHz 30-300GHz
波段 超长波 长波 中波 短波 米波 分米波 厘米波 毫米波
波长 1KKm-100Km 10Km-1Km 1Km-100m 100m-10m 10m-1m 1m-0.1m 10cm-1cm 10mm-1mm
传播特性 空间波为主 地波为主 地波与天波 天波与地波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主要用途 海岸潜艇通信;远距离通信;超远距离导航 越洋通信;中距离通信;地下岩层通信;远距离导航 船用通信;业余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中距离导航 远距离短波通信;国际定点通信 电离层散射(30-60MHz);流星余迹通信;人造电离层通信(30-144MHz);对空间飞行体通信;移动通信 小容量微波中继通信;(352-420MHz);对流层散射通信(700-10000MHz);中容量微波通信(1700-2400MHz) 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3600-4200MHz);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5850-8500MHz);数字通信;卫星通信;国际海事卫星通信(1500-1600MHz) 再入大气层时的通信;波导通信
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29.7-48.5MHz156.8375-167MHz566-606MHz
64.5-72.5MHz(广播为主,与广播业务公用) 167-223MHz(以广播业务为主,固定、移动业务为次) 798-960MHz(与广播公用)
72.5-74.6MHz223-235MHz1427-1535MHz
75.4-76MHz335.4-399.9MHz1668.4-2690MHz
137-144MHz406.1-420MHz4400-5000MHz
146-149.9MHz450.5-453.5MHz
150.05-156.7625MHz460.5-463.5MHz
3.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
序号 频率(MHz)用途 序号 频率(GHz)用途
1 1.8-2.1 共用 15 1.24-1.30 次要
2 3.5-3.9 共用 16 2.30-2.45 次要
3 7.0-7.1 专用 17 3.30-3.50 次要
4 10.1-10.15 次要 18 5.65-6.35 次要
5 14-14.25 专用 19 10-10.5 次要
6 14.25-14.35 共用 20 24-24.25 次要
7 18.068-18.168 共用 21 47-47.25 共用
8 21-21.45 专用 22 75.5-76</
序号台(网)种类收费标准备注
1
蜂窝公众通信基站1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
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由国家无委会统一收取
手机50元/每台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委会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会收取
3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委会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会收取
4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由省级无委会收取
5电视台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由省级无委收取。
广播台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2000元/每艘
1000元/每艘
100元每艘
*
7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1.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5.7吨至27吨(含)
5.7吨(含)以下
2.旋翼飞机
3000元/每架
2000元/每架
1000元/每架
500元/每架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8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频点
*
9微波站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有线电视传播(MMDS)
40元/每站点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点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点每兆赫(发射)
*
10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11空间电台500元每兆赫(发射)由国家无委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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