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此文纪念中国电信与新浪合作播客一周年。俗话说,皇帝是个冤大头,皇帝的一生,是被忽悠的一生,是受蒙蔽的一生,皇帝左右无论忠奸善恶,都怀着或名或利,蒙骗糊弄皇帝而来,皇帝得到的或许有一些兴奋,但失去的少则是钱财、大则是江山社稷。近期,收到一份爆料文件“新浪-互联星空播客业务合作协议”,至此才发现,中国电信一点也不亚于皇帝,是互联网时代爆强的冤大头,大家莫急,看完此文后,请再做定论。
中国电信与新浪播客合作签于去年5月,至今刚好一年。播客就是互联网上的视频分享服务,合作模式由中国电信免费提供机房、带宽、机架等所有网络资源及其他相关配套,新浪负责提供播客产品开发、运营,新浪根据播客产品的广告收入与中国电信分成。简言之就是电信出IDC资源,新浪负责运营,以广告费分成。表面看来一切都很正常,但播客的特性决定了:
一开始,就是内应外合设的一个局,中国电信注定是一个冤大头
视频分享的特性“高成本、低收入”,低收入是说现在还不太好卖广告,无稳定的收入,高成本是指视频分享70%左右的成本开销在带宽/服务器,业内有一个著名的视频网站每个月消耗在带宽上的成本为200万美金,对于新浪这种老牌互联网门户来讲,技术、编辑、平台、流量都是现成的,带宽/服务器成本就是播客产品所有的成本。基于这样一种路人皆知的认识,与电信达成了一个“电信投入IDC,由新浪来运营,以广告收入分成”的所谓投入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从这一点来看,业内所有视频网站都不得不佩服新浪超强的谋划能力。
如果广告收入给电信的分成能超过电信付出的带宽成本的话,新浪绝无可能找电信采用这种方式合作。打个比方说,如果中国电信向baidu提出由电信出带宽,baidu出技术一起合作开展搜索服务,采用搜索广告收入分成,觉得baidu会答应么?再打个比方,如果中国电信投入带宽,和新浪合作新闻服务,采用广告服务,新浪能同意么?
协议中,播客产品由双方共建品牌,冠“新浪互联星空”,但域名用sina的,就连挂在互联星空网站上的播客频道也是用新浪的域名,这怎么理解业务所有权?一项互联网应用的所有权是通过域名归属和用户归属来判定的吧,既然联合品牌,为什么不用互联星空的域名或用一个独立的域名。能解释的根本就是避重就轻,一开始就内外勾结设了一个局。
双方的勾当也就罢了,还牵连到其他网站,协议中写到:中国电信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其他门户网站包括但不限于(SOHU、163、TOM、QQ、YAHOO、新传、猫扑等)进行与此合作事项相同或类似的合作。中国电信不仅得提供所有资源,还得帮新浪推广新浪播客,还接受了排他性要求,当然也可能是电信自己加上的,目的是避免其他类似合作出现暴露事件真相。SOHU、163、TOM、QQ、YAHOO、新传、猫扑牵涉其中,是比较冤的,sohu、163第一个被排斥掉,也许这些网站压根儿就没有想到过中国电信还能提供免费idc资源使用。
二、截至今日,中国电信投入一个亿,一分钱收入都没有
根据和约安排,中国电信应不断追加IDC资源,保证播客产品的高品质,我们看看电信投入多少?电信投入第一期资源共计带宽43G、机架78个,服务器13组。这些IDC资源可都是电信核心节点上的稀缺带宽,按照北京1G带宽30万/月的报价,投入是1.548亿,打个5折一年也要7740万,近期CPI飞涨,带宽价格也涨了不少,还算上78个机架,13组服务器及配套,算一个亿的投入。
协议一年之间,中国电信获得收入如何呢?先看看协议相关条款:
4.2播客产品净收入由双方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享有全部播客产品净收入的30%;乙方享有全部播客产品净收入的70%。
4.3乙方(新浪)承诺在双方合作第二年度内向甲方(电信)支付的播客产品分成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以保底金方式按季度支付,即若甲方该季度的播客产品分成收入低于250万元人民币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目前所知道的是,一年内电信投入价值1个亿的IDC资源,广告收入为零,双方没进行一次的结算,那怕收入的数据也没有,协议中的3:7分成是虚设的,协议已经是如此卖国了,也都得不到执行;第二年分成的保底1000万元,大概占到成本的10%,一年一个亿的投入,保底才1000万,谁敢签署这样的协议?第三年也是如此。反正现在第二年还没过去,也不知道电信能拿多少钱,但按照第一年0支付的概念,可能的结局是,中国电信三年投入3个亿的IDC资源,获得的收入只是2千万。
三、新浪一分钱不投入,一年得到一个Youtube,空手套狼
我们还是引用新浪自己在5月的报道
http://tech.sina.com.cn/i/2008-05-14/06532193085.shtml,
“中国电信与新浪网以“新浪互联星空播客(视频分享)”联合品牌共同运营网络视频分享业务上线1年来,已显现出主流运营商和强势门户合作模式的成长价值。目前,日均网页浏览量已达1亿次,日均视频播放量逾5000万次,日均上传视频2万~4万部,为广大用户带来了更多实惠。
去年,中国电信与新浪网合作,以“新浪互联星空播客”联合品牌共同运营网络视频分享业务。基础电信运营商与门户网站在视频分享领域的全面合作,在国内尚属首例。新浪网依托门户网站成功经验提供播客业务系统,管理播客内容和负责商业运营;中国电信则依托完善的宽带基础设施网络,提供充足带宽资源和电信级的技术保障,为用户提供浏览顺畅、画面清晰的优质网络视频服务。”
当年google以16亿美金购买youtube,比照一下流量,现在sina播客价值几何?一分钱没投入,空手套白狼,一年得到一个youtube,新浪毕竟是长袖善舞的,在互联网上丧失了创造力,就回头找运营商勾结了。记得,中国电信IDC资源在历史上也曾免费开放过一次,那是盛大起步之时,四川电信免费提供idc服务,造就了盛大的传奇,成就了陈天桥的首富地位,时过境迁,今天又造就了新浪的youtube,这两件事情的幕后主使,都是同一拨人。退一步来讲,如果新浪自己掏这一个亿的成本,股价将跌落几何?指不定sohu的股价是新浪的2倍了。
四、电信终究是贻笑大方,国有资产如此流失,谁该对此负责?
电信冤吧。电信三年投入3个亿,获得收入2千万,业务是归属新浪的。这个投资怎么在内部立项通过的?国资委是否应该介入调查?电信内部是否能洗清内外勾结、上下其手的嫌疑。现在电信还得根据播客的需求继续追加投入,国有资产流失越来越多,窟窿越来越大。
大家也许会问,中国电信被新浪玩弄于股掌之中,电信内部的人都不懂互联网的一点常识么?我能告诉大家的是,电信真的不懂互联网,懂互联网的都是臭老九,靠边站或清洗掉!中国电信当朝之中,如果稍微具有一点内控措施,也不至于如此赤裸裸地为新浪输送利益,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此惊人!
电信重组,中国电信为收购cdma网络,需要勒紧裤腰带要掏1100亿,在这艰难岁月,新浪是不是应该赞助3个亿!电信内部贪污腐败是否也要收敛一下!
其他方面,大家还是自己看协议把,
新浪-互联星空播客业务合作协议(签字版)
合同编号 [ ]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邮编:100032
乙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
邮编:100089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操作模式
1.1鉴于甲方作为中国最大的通信网络运营商下属的互联网络增值业务平台运营商,乙方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门户,甲乙双方将共同建设、运营和推广视频分享业务(以下简称“播客产品”),在此基础上,双方采取投入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形式。
1.2播客产品将以联合品牌“新浪-互联星空播客”来进行运营,并在播客产品的所有页面上体现出联合品牌的要素。
1.3双方在各自的网站(即:甲方在互联星空网站
www.vnet.cn,乙方在新浪网站
www.sina.com.cn)首页导航条上为播客产品设置频道入口,并将其设为一级频道。
1.4甲方在其全国各省互联星空网站的首页,乙方在其新浪网首页、新闻中心及其他频道的推广区,不定期进行联合品牌的推广。如有双方合作活动,广告推广形式另行协商并在活动中体现双方的品牌。
1.5播客产品的内容主要为网民自行上传提供的视频内容,此外,双方从各自渠道获得的精品视频内容以及双方针对市场热点为了提高联合品牌知名度及用户体验而共同组织的专题活动内容,也均可在播客产品中呈现。
1.6甲方互联星空注册用户从各地互联星空网站入口进入使用播客产品的,将被默认为乙方的注册用户,播客产品的功能及权限针对双方网站中的注册用户同时开放。
1.7播客产品中的内容由乙方管理并进行内容审核,甲方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给予建议,乙方针对播客产品的用户提供7*24的客服支持,甲方对双方合作的带宽机房提供7*24的客户支持。
1.8双方对播客产品中的内容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双方保证任何第三方均知悉并同意无论其与甲、乙任何一方签约,其向播客产品提供的内容在该第三方授权期限内的合法权益为甲乙双方同等享有。
第二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1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机房用于放置播客产品的服务器,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负责提供播客产品运营所需的带宽、机架等网络资源及其他相关配套条件。
2.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网络资源需要进行评估,并根据业务实际发展需要逐步提供,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2.3甲方有权掌握播客产品的运营情况,查看播客产品运营相关的必要数据。
2.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播客产品广告资源分布方案及刊例价格清单核实乙方实际运营收入情况。
2.5 甲方接到与播客产品相关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应转交乙方处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妥善解决。
2.6如果甲方收到有关播客产品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投诉或通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删除或屏蔽该涉及侵权或其他纠纷的内容。
2.7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其他门户网站包括但不限于(SOHU、163、TOM、QQ、YAHOO、新传、猫扑等)进行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相同或类似的合作。
第三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1乙方负责提供播客产品开发、运营、推广所需的人力及宣传资源,并提供播客产品所需的服务器及相关硬件。
3.2 乙方为甲方开放播客产品平台监测接口,供甲方查询相关运营数据使用。
3.3为了维护用户的利益,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以互联网作为媒体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及垃圾广告,具体规定如下:
3.3.1乙方将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等,并承担由于播客产品内容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权益)引起的一切责任。
3.3.2乙方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保存至少5个月的历史数据。
3.3.3乙方在基于播客产品进行新业务的开发需事先与甲方进行沟通。
3.3.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其提供的播客产品内容进行监管。若用户上传的播客产品涉及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投诉或通知,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该涉及侵权或其他纠纷的内容。
3.4乙方应保证用户在使用播客产品前充分知悉该产品的内容、提供方式,如乙方对使用播客产品的用户进行收费,则还应保证用户在使用播客产品前知悉该产品的价格及收费方式等,同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播客产品时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并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
3.5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电话自动解答系统或在线答疑)保证对用户服务的及时处理和对甲方客户服务的及时支持和反馈。如乙方对播客产品用户进行收费,则乙方还应保证每天【 16】小时(【8:00—24:00 】)电话受理时间和【48】小时的处理时限。
3.6如双方合作终止,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有责任应甲方的要求提供一个月的服务终止缓冲期,在此期间乙方应保证向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应在乙方网站上或者其他有效渠道向用户做出停止服务的声明。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协议或终止提供播客产品,还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
3.7乙方负责播客产品的商业开发工作,并按本协议约定实现收入目标。乙方应于每季度首月向甲方提供下一季度播客产品广告资源分布方案及刊例价格清单。
3.8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其他通信运营商相关企业进行同类型的合作。
第四条 收益分配
4.1乙方因播客产品获得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仅限于播客产品广告收入、内容增值收入、专题推广活动相关收入等)在扣除乙方向广告代理商支付的代理费用(包括代理商返点等)之后的净收入(以下简称:“播客产品净收入”)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共同享有。
4.2播客产品净收入由双方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享有全部播客产品净收入的30%;乙方享有全部播客产品净收入的70%。
4.3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第二年度内向甲方支付的播客产品分成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以保底金方式按季度支付,即若甲方该季度的播客产品分成收入低于250万元人民币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若甲方该季度的播客产品分成收入高于或等于250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只需支付播客产品分成收入,无需再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4 自双方合作第三年度起,双方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另行商定分成收入保底金额,但不应低于前一年。
4.5乙方应于播客产品获得收入之日起每月向甲方提供播客产品收入的相关数据报表,并根据该数据报表按第4.2条约定比例向甲方支付款项。
4.6乙方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收入数据报表发送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收入数据报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认。
4.7乙方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及甲方确定的业务管理规则向甲方或甲方所属各省级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将根据其业务管理规则协助乙方向甲方所属各省级公司进行结算。如乙方未按期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每逾期一(1)日,应向甲方或甲方所属各省级公司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三(3‰)的滞纳金。逾期支付金额累计超过90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免除乙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
4.8甲方或甲方所属各省级公司从乙方获得播客产品分成收入时,应将正式发票提供给乙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税金。
4.9如乙方提供的收入数据报表与应收收入有明显差距且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合理理由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甲方有权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对乙方的收入数据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分成款项数额。如最终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供的收入数据误差超过3%的,则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误差不超过3%,则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保密
5.1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人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本协议内容,并不得就本协议或双方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或发布宣传或新闻稿。
5.2双方承认,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一方可能取得有关另一方、另一方的业务经营、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信息或资料。有关信息包括: (1) 如被标明或由随附文件明确属于“机密”或类似性质,或
(2) 如由披露一方在介绍或披露之前、过程中或结束当时指明属于保密性质,应被视作保密信息。
5.3每一方应以对其自身的类似信息所适用的合理谨慎保护有关信息,防止出现下列情形:
(1) 在未按本协议规定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信息;
(2) 向任何无需知悉有关信息的雇员散布信息;
(3)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信息,或公布有关信息。
5.4该等有关保密的限制性条款对属下述性质的信息不适用:
(1) 收受信息一方从披露方收受信息前已知悉的;
(2) 非因收受信息一方的过失而已经或在后来进入公知领域的;
(3) 收受信息一方合法地从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获悉的;
(4) 披露方向第三方披露而未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责任的;
(5) 收受信息一方在未违反本协议规定情况下独立开发的,或
(6) 收受信息一方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后披露的。
5.5每一方保证有权披露自己的保密信息。对含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所有资料 (不论其媒体形式亦不论其由何人制作),每一方同意在被要求收回有关资料后【7】日内或最迟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7】日内向另一方返回或销毁有关资料 (并向另一方出具证明,保证已销毁有关资料)。
5.6双方进一步约定:本条规定自本协议终止日起继续有效【3】年。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被视作保密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6.2由于用户投诉或合作产品内容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合作产品内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或造成投诉上升至新闻媒体、通信管理局、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6.3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出终止合作,则提出方自动放弃本协议所有权益。双方另行达成新合作协议的,按新合作协议执行。
6.4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6.5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七天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7.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1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对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7.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中止履行30日或以上时,双方均有权利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2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的其他部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9.1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首先为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到期双方可协商进一步的合作模式,如无疑议,本协议到期后每次自动延期2年,除非一方在当时有效期届满的【30 】天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延期。
9.2本协议一式陆份, 双方各持【三】份。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9.3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通知地址如下:
甲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701
邮 编:100031
乙 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
邮 编:100080
9.4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9.5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9.6本协议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9.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9.8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9.9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播客产品网络资源需求评估流程
为使甲方对播客产品所提供的网络资源能够得以有效的利用,双方同意甲方在网络资源保证方面将根据播客产品业务实际发展需要逐步提供,具体方案如下。
一、 资源提供流程
省略
二、资源分布安排(详见表2)。
表2-IDC资源需求分布计划表
三、资源配置实施说明
1、 考虑到市场变化的不可预见性,以及播客平台本身的投入使用也涉及运输、安装、调试、管理对应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网络调试和设备测试等相关工作,因此在网络资源实际提供方面应保证一定的冗余度和时间提前量。
2、 对于乙方已经部署有设备的IDC,甲方应提前1周启动网络资源的添加工作;
3、 对于乙方尚未部署设备的IDC,甲方需要提前4周启动网络资源的添加工作,并配合乙方完成调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