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Regulations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
(GB8702-88 1988-12-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1w/kg。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02w/kg。标准导出了不同频率范围内的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并规定电磁辐射的管理、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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