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电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的辐射。
1 各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指频率为100~300KHz,相应波长为3~1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2 中波
指频率为300KHz~3MHz,相应波长为1km~100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3 短波
指频率为3~3MHz,相应波长为100~10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4 超短波
指频率为30~300MHz,相应波长为10~1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5 微波
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6 混合波段
指长、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的电磁波。
1.2 电磁辐射强度单位
1.2.1 电场强度单位
对长、中、短波和超短波电磁辐射,以伏/米(V/m)表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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